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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章程

广东省光学学会激光加工专业委员会
管理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广东省光学学会激光加工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委会), 是广东省光学学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,是从事激光加工、激光应用等骨干生产企业及其相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,和与其相关的单位按自愿原则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 专委会宗旨为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作好行业服务工作,发挥行业力量,引导、促进行业进步,促进技术、经济、信息、贸易交流与合作,为发展华南激光行业而努力。
第三条 专委会遵守国家法律,贯彻和执行国家方针、政策、法令、法规,向政府反映行业状况,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,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专委会受广东省光学学会领导,行使广东省光学学会赋予的相关职能,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。
第五条 专委会是会员单位之间、会员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、会员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,努力促进政企沟通、行业交流、国际交流。组织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,倡导建立市场信誉,打击伪劣产品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:
1.对行业的生产、经营、质量、原材料、设备等方面进行全面调研,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、规划、经济、技术政策的建议。
2.为行业服务,组织技术经济信息交流、学术研讨、市场预测、技术咨询、技术培训、协作攻关及人才培训等工作。
3. 规范行业行为,开展行业自律,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打假维权工作。
4.对用于激光加工装备的原料、助剂、设备、检验仪器等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价,关注原辅材料的质量和价格,并代表行业利益与相关部门沟通。
5.组织行业认真贯彻国家标准,通过行业协作,委托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研究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,不断提高产品质量。
6.组织专家对在激光加工应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争议进行评议,维护质量好的企业利益。
7.对国外发展情况进行调研,组织国际间的技术交流活动。
8.专委会努力推广应用激光加工,提出正确设计和正确使用激光加工装备等相关知识,并向用户广泛宣传,以推动激光加工应用市场的发展。
9.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的任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有志促进行业进步的单位,激光设备及激光加工企业具备一定生产能力,承诺履行会员义务,书面提出入会申请,秘书处初审合格,可享受会员待遇,经理事会以会议或通讯方式审查通过,正式成为会员,报上级协会备案,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公布。
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,专委会吸收个人会员。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,承认本专委会章程并履行义务,自愿申请,经理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,报上级协会审查备案后,可成为专委会的个人会员。
第四章 会 员 权 利
第九条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十条 对专委会的工作有监督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有平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技术交流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。
第十二条 在技术协作、人才培训、成果转让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、优惠待遇。
第十三条 有退出专委会的权利。
第五章 会 员 义 务
第十四条 遵守专委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。
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活动,关心专委会的工作,执行专委会的决议。积极参加广东省光学学会的相关活动。
第十六条 按国家、行业等标准生产合格产品,向市场提供合格产品,自觉维护市场健康发展,积极参加行业自律活动。
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调研工作,及时、准确的向专委会提供调研和交流所需要的经济、技术资料。
第十八条 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六章 组 织 机 构
第十九条 专委会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组建组织机构,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会应由规模企业、区域骨干企业、有一定影响力单位构成,名额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/3,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长经专委会理事会提名,报广东省光学学会考察同意后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选举产生;副理事长在理事单位中产生,书面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以会议或通讯方式审查通过,报上级协会备案,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公布。
第二十条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,设专职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名,提倡知识化、专业化。秘书长由广东省光学学会和专委会理事长共同推荐,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广东省光学学会。
第七章 会员代表大会
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(年会)每年召开一次,会员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:
1. 讨论及确定专委会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。
2.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会议决议。
3. 听取和审查秘书处年度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。
4. 修改专委会管理条例。
5. 选举、增补或罢免专委会理事单位。
第八章 理事会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,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提议,召开临时理事会议。理事会有下列职权;
1.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。
2. 监督理事会会议的执行和秘书处的工作。
3. 聘请专家组专家和专委会顾问。
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条件的理事单位,可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劝其退会。理事单位可提出辞去任职,报理事会通过。
第九章 秘书处
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。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组建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具有下列职能:
1.负责处理理事会会授权内的专委会工作;
2.秘书处成员要严格按照《广东省光学学会激光加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管理细则》进行工作;
3.在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,处理日常事务;
4.拟订专委会的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会议批准实施;
5.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的工作。
6.编制专委会的财务报告。
第十章 顾问、工作小组和专家组
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,经过理事会同意,聘请专委会顾问。
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按照上、中、下游层次等方面不同,成立若干工作小组,并经理事会讨论提出组长单位。
第二十八条 组建由激光加工政策、原料、加工、安装、标准、检测、生产等方面相关专家、技术人员构成的专家组,作为专委会的技术支持。
第十一章 资财管理
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
1.会费收入。
2.技术咨询服务收入。
3.接受社会捐赠。
4.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条 经费的管理
1.在广东省光学学会设立专用帐户,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管理细则。
2.财务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
1.专委会举办的活动和召开的会议。
2.秘书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费用。
3.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报酬。
4.经济、技术资料的收集、翻译、印刷和出版等费用。
5.与本专委会工作有关的刊物、网站等工作开支。
6.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。 
第十二章 奖 惩
第三十三条 对专委会工作有突出贡献,促进行业进步的单位和个人,经专委会组织有关评审机构审查评定后,以专委会名义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。
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专委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,或其言行给专委会形象及行业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单位和个人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可劝其退会,或给予除名处理,并报上级协会备案。
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交纳会费。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年未交,以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三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。一般情况下,连续两年未参加年会劝其退会。一般情况下,理事单位连续三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将取消理事单位资格。
第十三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,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。由秘书处负责解释,并报上级协会备案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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